【案情简介】
李某洲,丽水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6月,李某洲受朱某峰、王某坚、谢某国、游某注等人雇佣到丽水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跑腿、驾驶员等行政事务工作,仅领取固定工资。2017年7月至9月,李某洲按照朱某峰、谢某国等人的要求,先后到四家银行开立账户,并将银行卡出借给朱某峰、谢某国等人保管控制,用于流转“聚兴财富”平台募集的资金。9月到10月,李某洲明知朱某峰、谢某国、王某坚、游某注等人通过运营“聚兴财富”P2P平台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按照朱某峰、谢某国等人的要求和指示,使用其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协助转账100万元、用其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和谢某国提供的用于接收募集资金的他人银行卡取现11万元。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洲因犯洗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李某洲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反洗钱协作机制,有利于追诉洗钱违法犯罪。对于在上游犯罪中仅参与部分转移资金的辅助行为,认定为洗钱犯罪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准确把握洗钱犯罪主观上的认识,是指对上游犯罪客观事实的认识,而非对行为性质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