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琴,无业,系上游犯罪人员刘某敏的好友。2020年下半年以来,刘某琴在明知詹某滔、刘某敏二人长期非法贩卖“笑气”、“上头电子烟”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詹某滔、刘某敏用于收取非法所得,累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70余次,资金金额共计5万余元。2021年7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21年9月期间,刘某琴先后两次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詹某滔、刘某敏从吸毒人员处收取、转移贩卖“上头电子烟”的款项2000元,并转账给刘某敏。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琴因犯洗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刘某琴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中毒资毒赃的审查,对于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至关重要,同时电子证据的审查也要重视,对于提供账户、转移资金的同案人员,应当结合案情实际综合认定是洗钱罪还是上游犯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