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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首宗自洗钱案【2024年第4季度反洗钱集中宣传月】

时间:2024-12-05 15:03:29 浏览次数:211 来源:神华期货 编辑:admin

      2021年2月至3月,苏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具无资金保证的某银行汇票,利用票据骗取被害人8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比较清楚的是,苏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其中,苏某收到被害人转入某公司对公账户内的人民币800万元后,几番闪展腾挪。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苏某为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上述资金的去向。苏某被抓获后,侦查机关以其涉嫌票据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子到了罗湖检察院这里。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敏锐发现苏某到案后拒不交代骗取的人民币800万元的去向,可能存在自洗钱的嫌疑。随即,检察官对犯罪所得流转的每个环节进行分析研判,并得出苏某票据诈骗所获得赃款的具体流向图,发现了该案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且存在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于是要求公安机关追捕,最终王某的到案为查明全案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经查明,在2021年3月1日至3日期间,苏某通过借用他人的对公账户以及对应的法人个人账户,从对公账户到对公账户、对公账户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到个人账户的多次转移,先将784万元转至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再将其中的人民币310万元转到亲属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其意图很明显,就是掩饰、隐瞒赃款的性质和去向。

       在审查起诉阶段,罗湖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苏某的行为涉嫌洗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起诉标准,故以票据诈骗罪、洗钱罪一并对苏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被一审法院支持,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此外,以票据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苏某、王某二人均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检察官通过重点审查资金去向,发现部分赃款已流入外地某房地产交易市场,于是引导侦查机关积极与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协调,及时终止该笔赃款对应的房产交易,最终对该部分涉案赃款也进行了冻结。该案被票据诈骗的人民币800万元,已追回人民币772万余元,为被害人挽回了绝大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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