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发布名称为“瑞安农商银行东山支行贴心存”海报广告,含有“以满足客户利息收益最大化”“实现收益最大化”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203000元。
当事人在其大厅内放置“金羊献瑞丰收送礼”宣传单中,印有“2、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辖内的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均享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条款,在其使用业务文书《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及综合服务协议书》中标注“第十条附则……二、本协议由乙方负责解释、解释时应当充分考虑银行服务性质”等条款,以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条款的权利,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被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处以罚款2000元。
二、嘉兴鼎赞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自办的“浙商e贷”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含有“浙商e贷年化收益率最高19%”“30倍活期存款收益”“5倍定期存款收益”“安全低门槛高收益”“抵押+质押有保险”“本地业务100%兑付”等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5万元。
三、温州财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自营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政府背景”“政府准公共服务平台发起”“在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支持下,由民间借贷中心为主发起,同时牵手当地多家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会等机构共同推动筹建的一家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提供本息100%担保”“年化收益8%-12%”“年化收益15%”等内容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且当事人在网站的合作伙伴条目超链接中,使用了当地人民政府的网站链接,实际上双方不存在合作伙伴关系。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平阳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