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自成交行为,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互为对手方交易的行为;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即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即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四)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者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以上的;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次以上,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以上的。
第三条 交易所的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实施申报费的合约上符合交易所公布情形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四条 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单个交易日在两个以上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发生一次认定。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
第五条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其处理标准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相同。
第六条 对于未达到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或者未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若构成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