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伍某春涉贪腐洗钱案
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的便利,伙同伍某春等人向多家地产公司索要城市更新项目的施工场地表面清理工程项目,转让给下游施工方后,以收取管理费或转让费的名义获取非法所得。其中,李某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账户转移非法所得;伍某春利用他人账户接收非法资金后,将部分账款用于购置惠州市某房产。2022年9月14日,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伍某春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李某、伍某春受贿后通过他人账户或购买房产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属于“自洗钱”犯罪,即犯罪人员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