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各期货交易所制定了违规行为管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期货市场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请您详细阅读并合规交易:
一、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一)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的;
(二)持仓超限且被交易所强行平仓的;
(三)多次在交割月份合约或者临近交割月份合约持仓超限的;
(四)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的。
三、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是拒不如实报备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调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
(四)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或者交易通讯等设施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交易所信息的;
(二)擅自使用其他会员席位交易或者通讯设施的;
(三)通过交易席位非法窃取他人的成交、结算资金、仓单信息等商业秘密的;
(四)破坏或者未按要求使用交易所交易、结算、交割、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影响系统正常运作的;
(五)违反交易所信息系统接入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或者交易通讯等设施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违反交易所交易编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开户资料开户的;
(二)做市商通过出租、出借、委托做市等方式将做市交易编码交由他人使用,或者使用做市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无关的其他交易的;
(三)使用他人做市交易编码,代替他人做市的;
(四)盗取、骗取或者借用他人交易编码,实施违规行为的;
(五)出借或者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使用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违反交易所交易编码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连续或者联合买卖合约,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超限持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按照事先约定或者安排的时间、价格或者方式进行相互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买卖合约,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相关利益,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误导其他市场参与者、增加系统负荷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发生相互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
(七)以囤积现货、虚占指定交割仓库库容或者控制大量标准仓单等方式,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市场行情或者交割的;
(八)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对合约或者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十一)以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期货交易量或者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七、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交易所声誉或者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
八、在实物交割环节违约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实物交割正常秩序的。
当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违规行为时,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等纪律处分。交易所调查发现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涉嫌违法的其他行为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提请立案稽查,并可以采取限制出金、暂停开仓交易等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