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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有组织犯罪洗钱案例三【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月活动】

时间:2024-05-16 17:05:49 浏览次数:5493 来源:神华期货 编辑:admin

 

涉黑洗钱罪典型案例

 

(一)上游犯罪。2004年至2019年期间,桂林邓某祯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具有暴力、威协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邓某祯为组织者、领导者、多人参加组成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在当地干扰、破坏他人采石场正常生产、经营,强占销售石料市场,殴打、报复执法人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洗钱犯罪。20195月,邓某祯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邓某祯母亲陈某秀、妹夫杨某新在明知邓某祯的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非法收益来源和性质,提供个人帐户转移资金、提现藏匿资产,洗钱金额累计700万元。陈某秀、杨某新的行为均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20211029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秀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新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例启示

 

(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恶累累,社会危害性大。案例中两名涉案人员作为上游主犯的亲属,为了利益而试图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实施洗钱活动,妨碍了司法调查,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助长了黑社会组织的气焰,造成恶劣的社会危害。大家要学法守法,提高对洗钱危害性的认识,防范洗钱风险,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不要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帐户等,谨防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身份、帐户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不要帮助他人将“黑财”变现,切勿因贪小财参与“黑财”变现,成为他人洗钱活动的“替罪羊”。同时,应当提升自身防范意识,树立理性消费观,不要盲目轻信非正规平台发布的借贷广告,避免步入暴力团伙精心设计的“套路贷”陷阱当中,导致因无法偿还畸高债务而沦为被恐吓、胁迫、敲诈勒索的无辜受害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打击洗钱犯罪,需要大家一起行动!不参与洗钱活动,发现上游犯罪或洗钱线索,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让“罪”与“赃”无处遁形,才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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