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回顾
(一)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基本情况
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是从刑事立法开始的。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是我国关于反洗钱方面的第一个法律规定,成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武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反洗钱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进展。第一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属于洗钱罪。关于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等五种方式。同时,对刑法规定的窝赃罪作了修改,将过去规定的窝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由窝藏、代为销售,改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由此确定了我国刑法根据不同犯罪的洗钱活动,予以分别打击的立法模式。即:对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洗钱犯罪活动,适用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予以较为严厉的惩罚;对涉其他犯罪活动的洗钱犯罪活动,依据刑法关于窝赃罪的规定处罚。
2001年12月,为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也增加规定为犯罪。
2006年8月,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的需要,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又作了进一步的扩大,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同时,对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赃罪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综合以上规定,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窝赃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关于转移、隐瞒毒赃罪的规定等。
(二)我国对反洗钱行政管理立法的基本情况
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开始于2003年。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2003 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了修改。其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有两处,一是第四条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中,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等内容;二是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这一层级对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以及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
二、制定反反反反反洗钱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制定反反反反反洗钱法是基于三个需要: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反反反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反反反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反反反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反反反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反反反反反洗钱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立法背景及过程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尽快制定《反反反反反洗钱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反反反反洗钱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2004年3月,《反反反反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反反反反洗钱法(草案)》,于2006年4 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别在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反反反反洗钱法》,规定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