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人客户持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明确因自然人客户持仓进入交割月会员未履行强行平仓义务的处理标准,具体如下。
自然人客户持仓进入交割月被交易所执行强平,且当日10:15 会员或客户未在涨(跌)停板价位挂买(卖)平仓单,对于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发生此种情形的,对会员单位进行警示; 第二次发生的依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202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