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您好,由于您之前已开通中金所交易编码,我公司已为您自动开通股指期权交易权限,请您在进行该品种交易前,仔细阅读我公司期权风险揭示及期权协议,确认完全理解并同意其内容后方可交易。如您开始参与沪深300股指期权交易,即视为已完全理解和同意该期权风险揭示及期权协议内容,如您无意参与沪深300股指期权交易,可致电我公司关闭该品种交易权限,电话:0755-83510988/83517565/83517602。
期权风险揭示及期权协议内容如下:
期权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权交易风险说明书》,向您充分揭示相关业务存在的风险,由您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则本风险说明书是《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您应当充分理解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交割与执行期权(行权)规则以及相关风险,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权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由于期权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有可能会给您带来较大的风险与损失。期权交易的风险与以下因素相关:国家的基本经济情况;影响期权及其相关市场供求的因素;影响标的合约价值的因素;影响期权市场波动率、流动性以及有效性的因素或者其他影响单个期权合约价值的特有因素;特定时期期权市场的质量或者运行情况等。
在决定进行期权交易之前,您应当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提示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二)提示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业务规则、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我公司的相关文件。
(三)提示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期货交易业务,具有更高杠杆、更高风险性和更高联动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权利金及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权利金或保证金。
(四)提示您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开展期权交易的期货交易所,下同)及我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您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您投资获利的保证。您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五)提示您关注不同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的差异。
(六)提示您在进行期货期权买入交易时,可于到期日前或到期日,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行权或者放弃行权;如果您选择行权的,应当确保您的保证金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如果您保证金账户内没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将无法行权;如果您持有期权至到期日,符合交易所自动行权标准时,应当确保您的保证金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如果您保证金账户内没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我公司将在期权到期日采取强制放弃行权(批量放弃行权)措施,您必须充分明白因资金不足等因素而被强制放弃行权或无法行权的风险,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如果您持有权利仓(买入期权),在合约到期时,处于实值状况,不平仓或选择不行权的,您将损失您所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请您一定谨慎处理您的持仓。
如果您保证金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满足自动行权的条件,您又有行权的意愿,请在期权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撤销该期权的平仓指令(如有),否则该期权的平仓指令一旦成交,您将无法自动行权。
(七)成功行权、履约后您将得到相应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该合约同样面临市场行情变动的风险。
(八)您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虚值期权原则上不会参与行权,如果您选择行权,极大可能会蒙受更大的损失,请您一定谨慎。
(九)提示您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十)提示您关注卖出虚值期权向实值期权变化时,期权的保证金会大幅变化,请及时安排资金,以免发生损失,并且结算后随时有可能发生被动履约的情况(卖出期权减少,增加相应标的的期货合约),请及时关注持仓变化。
(十一)提示您关注标的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暂停交易的,期权合约相应暂停交易。当日为期权合约到期日的,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十二)提示您关注期权的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十三)提示您关注期权的最新价与结算价的差异。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十四)提示您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持仓、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交易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您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十五)提示您关注期权行权建立的期货合约持仓与原期货合约持仓合并计算,其数量不得超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否则,部分交易所会对期权行权申请按申请时间顺序实行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
(十六)提示您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在遭遇极端行情时标的合约可能会实行强制减仓,但相应的期权持仓不会实行强制减仓,除非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十七)提示您关注部分交易所对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申请及行权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申请,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具体规定以交易所流程为准。
(十八)请您谨慎使用市价指令和组合指令。
(十九)提示您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于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若我公司代您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保留向您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程序。
(二十)提示您关注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市场操纵等异常情况影响期权业务正常进行,或者您违反期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客户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一)您在从事期权交易期间,我公司将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您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我公司已经履行对您的通知义务。无论因何种原因您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将视为您已经认同本公司相关规定或采取的相关措施,由此可能会给您造成相关风险或损失。期权业务规则变化公司会及时公布,同时请您遵守。
(二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当市场行情不利而您执意平仓所拿回的获利低于手续费时,帐户可能出现穿仓或其他不利状况,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本说明书只扼要陈述期权交易的风险,并未完全披露与期权交易相关的所有风险和其他重要事项。您必须完全理解合约性质(及合约关系)以及您所面临的风险后,方能进行期权交易。
以上《期权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权交易协议
甲方:神华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权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 协议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权交易风险说明书》,并充分揭示了期权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
第四条 乙方符合交易所关于期权做市商规定并且需要申请做市商资格的,应当通过甲方向交易所申请,并接受甲方的协助监管。乙方取得做市商资格的,需要遵守交易所关于做市商的相关规则。
期权做市商客户应当关注并持续符合交易所关于做市商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间、挂单时间、下单量、价差及持仓限制等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易指令与风险控制
第五条 乙方下达的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到期日、标的物代码、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第六条 交易所开市期间,如按模拟结算结果计算的乙方风险度<100%,(模拟结算结果,即将当时的市场成交价假定为结算价对乙方账户进行的虚拟结算),乙方应及时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或放弃行权,当乙方客户权益触及或者低于按期货交易所规定乙方所需的保证金加行权冻结保证金水平时,乙方须立即补足保证金、自行减仓或放弃行权,使乙方(账户)风险度≥100%,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由放弃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若乙方不及时处置账户风险,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选择时机对乙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或撤销乙方已提交的行权申请直至乙方(账户)风险度≥100%(模拟结算结果),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达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或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无效,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八条 甲方以风险度来计算乙方期权交易的风险。风险度的计算方法为:
结算单中的风险度=客户权益÷(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100%。
盘中实时风险度=客户权益÷(按甲方规定保证金比例计算的保证金+期权浮动保证金)
期权浮动保证金=期权实时保证金(按照最新价或者今结算价计算的期权实时保证金)-期权保证金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当日出入金+当日平仓盈亏±实物交割款项±当日质押金-当日质押手续费-当日手续费+当日持仓盯市盈亏±权利金收支。
第三节 行权(履约)、费用
第九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
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期权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十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非到期日行权,在非到期日下达行权指令的,将由甲方的交易系统进行资金校验,行权的截止时间为15:00,行权申请仅当日有效。
到期日行权,甲方的交易终端行权的截止时间:大商所为15:00,郑商所为15:15,甲方有权调整办理行权的截止时间。
如果乙方保证金账户内没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甲方有权在期权到期日采取强制放弃行权措施;如果乙方持有权利仓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乙方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在到期日收盘前未备足行权所需资金且进行挂单未成交的,乙方在闭市前应自行撤单,若未及时撤单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郑州未成交平仓单进行撤单并申请放弃行权,乙方应自行承担交易结果。若因时间或系统等原因,无法完成撤单的,乙方也应承担追加保证金责任及标的合约价格波动甚至穿仓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按照甲方标准收取,甲乙双方另行商定收取标准除外。
第四节 术语定义
第十三条 期权,也称为选择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合同》及本协议所指的持仓包括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
第十六条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十七条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实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高于) 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虚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低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第十九条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条 权利金,是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行权权利所付给期权卖方的金额,即期权合约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成交后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完成后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行权指期权买方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行使与期权卖方买卖期权标的或标的对价的行为。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第二十四条 做市商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依照交易所的要求,为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的特定客户。
第五节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但在乙方账户上存在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在乙方通过甲方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神华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盖章: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