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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期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告知函

时间:2018-07-17 15:24:39 浏览次数:45732 来源:神华期货 编辑:admin

神华期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告知函

 

尊敬的投资者:

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账户报备工作的要求,现将实际控制账户的认定标准告知如下:

一、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请您知悉各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如果交易账户存在各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请您按照交易所规定,自动申报及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及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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