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首页 > 网上营业厅 > 常见问题

17、进入交割月有哪些规定与罚则?

时间:2018-03-30 10:48:05 浏览次数:13762 来源:神华期货 编辑:admin

1)商品期货
      机构客户可以进交割月,但持仓需调整为最小交割量的整数倍。如需交割,需在最后交易日的倒数第五个交易日以前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
      大商所、郑商所全部品种自然人均不可以进入交割月。
      上期所自然人与法人持仓可以进入交割月的,但持仓数量必须是相应合约规定的最小交割量的整数倍。燃料油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进入交割月(因为燃料的交割日是当月的1-5日,因此提前一个月进入交割月,例如FU1603,那么它的交割月就是16年的2月 。而基本上海别的品种是交割当月的中旬10-15日左右,例如RU1605,交割月则为16年5月)。
      凡是违规进入交割月的自然人将会被交易所强行平仓,并且罚没收益,亏损由自然人客户自行承担。因无法强平而被交割配对导致交割违约的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处罚。
2)金融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不存在进入交割月限制,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未平仓的持仓将自动进行现金交割。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盈利依规予以罚没。

 


首页    |     网上营业厅    |    神华研究院    |    投教园地    |    走进神华    |    
粤ICP备12076861号-2 Powered by 神华期货